-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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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28
公民《居民身份證》丟失或“二代證“損壞的,應當主動申請補領、換領。申領人應向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驗以下證明證件:
(一)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二)申領人丟失補領《居民身份證》書面申請或損壞的“二代證”。
(三)申領人本人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拍攝“二代證”數(shù)碼照片或交驗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二代證”標準彩色照片二張。
(四)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補領、換領“二代證”的,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補領、換領。
(五)申領人本人因長期在國外或外省市工作、行動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托其家人或親屬代為辦理。具體手續(xù):代辦人需持申領人書面委托書(委托書內容應涵蓋辦證原因,申辦證件種類,與代辦人的關系,代辦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申領人的親筆簽名,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申領人《居民戶口簿》、近期正面免冠一寸“二代證”標準彩色照片二張、申領人丟失補領《居民身份證》書面申請或申領人“二代證”(僅限“二代證”損壞換領證件),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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