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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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31
一、申請委托外地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的情形:
本市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因故不能在本市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申請委托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
二、辦理地點:
使(領)館、境外人員或者機構的機動車到車輛管理所辦理,其他機動車到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址所屬車輛管理所分所辦理。
三、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nèi)辦結。
四、收費:
不收費。
五、提交的資料:
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委托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一)機動車涉及未處理完畢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
(二)申請委托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為大型載客汽車的。
七、機動車在檢驗地檢驗合格后,機動車所有人(或代理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持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委托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通知書》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到被委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八、住所的地址是指:
(一)單位的住所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地址;
(二)個人的住所為其身份證明記載的地址。在暫住地居住的內(nèi)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機關核發(fā)的居住、暫住證明記載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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