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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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31
一、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shù)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nèi)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nèi)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nèi)每2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nèi)每2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二、辦理地點
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shù)標準的機動車,在檢驗機動車的檢測場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
三、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nèi)辦結(jié)。
四、收費
不收費。
五、提交的資料:
(一)《機動車牌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行駛證;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shù)檢驗機構(gòu)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shù)檢驗合格證明;
(五)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六)屬于延緩檢驗的機動車(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除外)在本年度第一次核發(fā)機動車安全技術(shù)檢驗合格標志的,還需提交《機動車延緩報廢審批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一)機動車號牌號碼與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和機動車安全技術(shù)檢驗合格證明上記載的號牌號碼不一致的。
(二)機動車涉及未處理完畢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
七、申請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時,行駛證副證簽注已滿的,可以在車管分所指定的新車檢測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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