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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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06
承擔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當事人有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為。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為是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客觀依據。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為有完全不履行行為和不完全履行行為。完全不履行行為就是根本不履行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任何義務;不完全履行行為是指沒有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或沒有按規(guī)定的標準條件、履行方式履行義務。在實際生活中,前一種行為較為少見。
第二,當事人要有違反集體合同的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企業(yè)或工會及職工在實施違反集體合同責任時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集體合同訂立后,當事人無論是故意或過失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都應當承擔責任。如屬雙方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應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責任。
在確定違反集體合同責任的時候,應注意把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與損害事實區(qū)分開來。在民事合同中,損害事實是違約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和承擔多少責任的前提條件。在集體合同的履行中,不能只把損害事實作為違反集體合同當事人是否承擔責任的前提,損害事實只能作為承擔多少責任的依據。因為,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一年,時間短,而集體合同所規(guī)定的不少標準條件的履行與否,所產生的后果有些不是近期內就能顯現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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