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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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19
房屋拆遷范圍確定后,有關管理部門接到區(qū)、縣房地局關于拆遷范圍的通知后,應在拆遷范圍內(nèi)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l)公安機關應暫停辦理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但因出生、軍人復轉(zhuǎn)退、婚姻等確需遷入戶口或者分戶的除外;
(2)市或者區(qū)、縣房地局應暫停辦理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析產(chǎn)等手續(xù),但依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執(zhí)行的除外;
(3)規(guī)劃、建設部門應暫停辦理房屋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等批準手續(xù);
(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暫停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
暫停期限一般為1年,需要延長期限的,可以延長一次,并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報區(qū)、縣房地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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