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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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0-27
2007年3月28日晚8時左右,王某駕駛贛G60xxx大貨車,由江西省德安縣城返回聶橋鎮(zhèn)柳田村,當行至聶橋鎮(zhèn)政府大樓旁,將在路邊行走的金某撞傷。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查明,王某所駕駛的贛G60xxx大貨車掛靠在德安縣XX運輸公司,王某每年向該公司上繳管理費2500元。金某遂把王某及德安縣XX運輸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人民幣411932.8萬元。
分歧
本案案情并不復雜,經(jīng)過交警認定,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但在審理過程中,關于王某和XX運輸公司的責任劃分,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由王某負賠償責任,德安縣XX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由王某負賠償責任,德安縣XX運輸公司承擔墊付責任。
評析
筆者贊同的第二種觀點,即認為應當由掛靠者王某負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德安縣XX運輸公司負墊付責任,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yè)掛靠集體企業(yè)并以集體企業(yè)的名義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yè)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yè)為共同訴訟人”,該條明確規(guī)定了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在訴訟中應為共同訴訟人。所以,在本案中,金某把王某和XX運輸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是沒有問題的。那么,王某和XX運輸公司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呢?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掛靠單位從掛靠車輛運營中取得利益的,應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危ㄒ娮罡呷嗣穹ㄔ?lt;2001>民一他字第23號)。
此外,《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2007年1月8日)》規(guī)定:“掛靠車輛因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掛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掛靠人予以墊付;掛靠人與被掛靠人請求區(qū)分內(nèi)部責任的,可通知當事人另案處理,如賠償權(quán)利人主張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掛靠單位德安縣XX運輸公司應當承擔墊付責任,即由王某承擔賠償責任,對于王某不能支付的部分,由XX運輸公司予以墊付。在墊付后,該公司即取得了對王某的追償權(quán),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XX運輸公司可另案起訴以實現(xiàn)自己的債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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