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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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1-03
1、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條件
一、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shù))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shù))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jù)、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jù)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二、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2、組織聽證的機關
作出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依法組織聽證,由稅務機關的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機構的人員主持,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3、聽證時限
稅務機關應當在接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15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
當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耽誤提出延長聽證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申請是否準許,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決定。
4、聽證程序
一、當事人提出聽證后,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自己擬作的行政處罰決定對事實認定有錯誤或者偏差,決定予以改變的,應及時向當事人說明。
二、聽證應公開進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對公開聽證的案件,應先期公告當事人和本案調查人員的姓名、案由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當注明有關事項,并經稅務機關或者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
四、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回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并說明理由。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負責人決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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