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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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1-04
《行政許可法》第12條和13條為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設定了兩條界限:一是外限;一是內限?!巴庀蕖笔强稍O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范圍(共6類);“內限”是在可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范圍內排除可通過其他方式予以規(guī)范的部分(共4種情形)后剩下的部分,即應該或必須設定行政許可的部分。當然,這兩條界限都不是很明晰的,都具有較大的“彈性”,如“外限”中的“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這類事項中的每一項(“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事項、“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的事項等)幾乎都具“彈性”?!皟认蕖敝械臈l件更是如此,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等等。
我國《行政許可法》為什么要對行政許可事項設定這種不甚明晰、有相當彈性的界限呢?因為這種界限在法律上是很難明確的。在國外,法律一般不會設定這種普遍性的界限。我國立法之所以要設定這種界限,是為了解決我國行政許可設定實踐中較為嚴重的亂、濫現象。盡管所設定的界限并不是很明確的,但它宣示的立法目的或立法意向卻是很明確的:盡量減少行政許可,放松政府規(guī)制,建立有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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