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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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1-08
《國家賠償法》第3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guī)定。"
人民法院對妨害訴訟的訴訟參加人及其他人員,有權采取強制措施,以保證訴訟的正常進行。對于有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的證據可采取扣押等保全措施;對于可能變質、轉移的財產,也有權采取拍賣、凍結、扣押等保全措施。違法采取這些措施以及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文書執(zhí)行錯誤,都有可能對被執(zhí)行人造成損害。根據憲法第41條和《國家賠償法》第2 8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民等訴訟、行政訴訟中的這種損害,理應予以賠償。其賠償程序與《國家賠償法》第3章第3節(jié)規(guī)定的刑事賠償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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