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又稱為團體契約、集體協議等,它是經全體員工或者員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后,由工會或者員工委托的其他代表與用人單位為規(guī)范勞動關系訂立的,以全體勞動者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為主要內容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可見,我國現階段的集體合同內容主要集中在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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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