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解釋:第三十二條【物權保護爭訟程序】
第三十二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解釋】本條是關于物權保護爭訟程序的規(guī)定。
物權受到侵害,物權人有權選擇和解、調解、仲裁、訴訟途徑救濟。和解是當事人之間私了。調解是通過第三人調停解決糾紛。仲裁是當事人協議選擇仲裁機構,由仲裁庭裁決解決爭端。訴訟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訴訟,物權保護的訴訟主要指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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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