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fā)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fā)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5.0
已有4人評價
瀏覽:1723次下載:3次
發(fā)布時間: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