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fā)生專利侵權糾紛,可以請求當地專利管理機關調處或直接向省會城市所在地中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法院起訴。在專利侵權訴訟中,適用通常的舉證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告(專利權人)必須證明被告(侵權人)未經他的許可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或銷售、進口了其專利產品;若設計的是一項新產品的方法發(fā)明專利,則由被告提供證據。即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該發(fā)明方法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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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