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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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1.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2.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fā)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
3.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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