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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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1、提供適航、適拖的拖輪。
《海商法》第157條第1款規(guī)定,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當時,應當謹慎處理,使拖輪處于適航、適拖狀態(tài)、妥善配備船員,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備供應品以及該航次必備的其他裝置、設備。承拖方使拖輪處于適航,適拖狀態(tài),既是合同義務,也是法定義務。
拖輪的適航、適拖具體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要求:
i)拖輪本身必須處于適航狀態(tài),包括對船體結構強度和船舶附屬設備兩方面的要求。此外,若合同中未就替代拖輪作出約定,則承拖方只能向被拖方提供合同中所約定的拖輪,未經被拖方同意的,不得以其他拖輪替代。
ii)拖輪船員的配備必須足額且持有與其任職相符的有效的資格證書。
iii)拖輪的拖曳設備必須適航。拖輪必須根據被拖物的特征和作業(yè)要求,裝備能安全拖帶被拖物的拖曳設備。
2、負責指揮拖航作業(yè)。
在海上拖航作業(yè)中,通常由承拖方進行指揮。承拖方負責拖輪與被拖物之間的接拖與解拖,以及拖帶航行的安全。在拖航過程中,如果被拖物和拖船松脫,拖船對被拖物應負守護和救助之責,并且不得請求救助報酬,但該守護和救助超出了合同規(guī)定范圍的除外。
3、盡速遣拖
承拖方應按合同約定的航線或習慣上的航線或地理上的航線,將被拖物盡快地、安全地從起拖地拖至目的地,在此期間,不應產生不合理的延誤或不合理繞航。
4、交付被拖物。
承拖方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港口將被拖物交付被拖方。承拖方或拖輪船長或承拖方在目的港的代理人應將被拖物預計抵達目的港的時間提前通知被拖方或其目的港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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