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票據權利或者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而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照票據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據未轉讓時的基礎關系違法、雙方不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持票人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為由,要求返還票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照票據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匯票、支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據持有人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以背書人為被告行使追索權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4、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拒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