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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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3
受理事項:工傷職工就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經(jīng)辦機構發(fā)生爭議受理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二、五十三條規(guī)定。
受理條件:工傷保險待遇發(fā)生爭議提報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需與原件核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憑據(jù);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仲裁或行政復議申請。
辦事程序:職工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的爭爭議,向參保地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有關勞動爭議有關規(guī)定受理和裁決。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對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發(fā)生爭議,向參保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訴訟。
收費情況:提出仲裁裁決的按照勞動爭議仲裁處理有關收費標準執(zhí)行。行政復議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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