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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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30
1.撤訴是原告行使訴訟權利的體現,應當由原告決定是否提出申請。起訴是原告的訴訟行為,撤訴也應是原告的訴訟行為。被告除提起反訴外,不得為撤訴行為。原告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撤訴。訴訟代理人申請撤訴時,必須經原告特別授權。撤訴是原告訴訟權利的體現,因此撤訴必須出于原告自愿。
2.撤訴應由原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原告撤訴,必須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可以是書面申請,也可以是口頭申請。對于口頭申請,人民法院應記入庭審筆錄,并由原告簽名或蓋章。這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準許撤訴裁定的根據。
3.撤訴申請必須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后,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之前提出。從起訴到法院宣判之前這段時間,原告可以隨時申請撤訴,而法院的判決一經公開宣告,就喪失了申請撤訴的權利。法院宣判后,只有通過法定程序才能改變判決。這時,不能再去申請撤訴。原告申請撤訴,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準許或不準許的裁定。原告提出撤訴申請后,并不立即產生終結訴訟的效力。人民法院必須對撤訴內容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是看原告撤訴是否合法,并作出是否準許撤訴的裁定。撤訴是原告對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但是否準許撤訴,決定權在人民法院。關于在什么情況下準許撤訴,什么情況下不準許撤訴,法律上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是,撤訴終究是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是基于處分原則產生的,因此,只要是合法的撤訴,都應當準許,不應當任意限制當事人行使撤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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