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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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30
1、擔保財產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毀損、滅失時,擔保人所獲得的損害賠償金。但是,如果擔保財產是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導致?lián)X敭a毀損、滅失的,根據本法第215條、第234條的規(guī)定,質權人、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或者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一留置權人向出質人或者債務人支付的損害賠償金不能作為擔保財產的代位物。
2、保險金。擔保人對擔保財產保險的,因保險事故發(fā)生而致使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時,擔保人可以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該保險金可以作為代位物。
3、補償金。這里的補償金主要指擔保財產被國家征收時,擔保人從國家得到的補償金。本法第42條第3款明確規(guī)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例如城市居民將自己的房屋向銀行作了抵押貸款,如果房屋被國家征收的,其所得的補償金應當作為抵押物的代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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