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立“現(xiàn)金支票使用登記簿”,支票要順號使用,印鑒一般由支局長親自掌管和審簽(如局長不在時可指定局內(nèi)匯兌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代管)。無法做到支票和印鑒分管的支局、所不許在銀行開立匯兌資金往來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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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