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執(zhí)行勞動法的意見》第57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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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