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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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06
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一定危險性,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a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從目前各國規(guī)定的發(fā)展趨勢看,有些國家已從過去采用的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發(fā)展到嚴格責任原則,即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責任,以體現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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