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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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09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的是“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適當履行”這兩種違約形態(tài),體現(xiàn)的是嚴格責任歸責原則,這一原則的確立符合合同法發(fā)展的趨勢。在嚴格責任原則下,除非存在免責事由,否則只要有違約行為違約方即應承擔責任; 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多強調(diào)事實的違約行為,其免責事由的舉證一般較為困難。同時,我國合同法的一些違約制度規(guī)定對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也有體現(xiàn)。
嚴格責任原則有利于維護守約方的利益和合同的嚴肅性,也有利于加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契約意識和法律意識。
在合同違約責任問題上,實踐中究竟應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還是嚴格責任原則,需依合同性質(zhì)和約定及違約事實來確定適用。契約自由和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則,且誠信守約是法律的底線,如無不可抗力等法定的免責條件或合同對方的原因,一旦發(fā)生失信不履約情況,違約人理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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