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dāng)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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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10
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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