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將某權利出質,以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式以該動產和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和權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制度。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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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