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第8條、第9條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商標應當是由法定的構成要素組成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2)注冊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這樣才能發(fā)揮商標區(qū)別商品來源和服務提供者的作用。
(3)注冊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侵犯他人已經在先取得的著作權、企業(yè)名稱權、專利權等權利。
法律依據見《商標法》第8、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