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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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30
合同法第48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之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合同法的這一規(guī)定,在通常情況下,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后果應當由行為人承擔。無代理權能否轉變?yōu)橛写頇?,關鍵取決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認。在有的時候,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不一定對被代理人無利,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追認,對被代理人就產生法律效力。因此說,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也屬于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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