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yīng)登記而未登記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法人、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后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以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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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