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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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2
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根據(jù)《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guī)定,所謂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另,《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guī)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的存在的。免責條件適用的主體為生產者,在某種情形也可能涉及銷售者;只適用于無過錯責任而不適用于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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