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fā)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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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