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繼承相關事宜時,對于年滿六周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認定其為無行為能力人。已滿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認定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3.0
已有2人評價
瀏覽:2147次下載:1次
發(fā)布時間:201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