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的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經交通警察當場處理,各方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由機動車方當場賠付400元(含)以內的,交通警察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記載后,機動車方當事人可持《認定書》到保險公司索賠(包括2006年7月1日以前已經生效且在保險期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
2、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依法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由各方當事人到保險公司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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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