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jié)構(gòu)、構(gòu)造或者特征;
(2)改變機動車型號、發(fā)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3)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4)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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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