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3條的規(guī)定:"仲裁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
(二) 工會的代表;
(三) 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仲裁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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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