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0條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或者死亡的職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比如未成年工一般由其父母代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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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