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第8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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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