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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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2
對違法行為人當場處以罰款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jù)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2)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應當采納;
(3)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4)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5)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交通警察應當在2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一式三聯(lián))存檔聯(lián)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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