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蔽覈壳肮驹O立股東出資制度為認繳制,即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股東繳納出資的計劃。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按期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額。那股東若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未實際出資的股東的責任
1、追究該股東的出資義務及違約責任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彼?,當股東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和其他股東有權要求該股東按照章程規(guī)定履行出資義務,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另,關于股份公司認股人未按照約定繳納股款的,司法解釋三第六條也做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fā)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fā)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2、限制股東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六條規(guī)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若股東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股東會可根據其實際出資額,限制其股東權利。
3、公司減資處理及股權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惫蓶|不履行其出資義務,公司股東會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減資處理。公司和其他股東均有權追究該股東的違約責任。
已經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可與該股東協(xié)商,將未出資部分的股權內部轉讓,由受讓股權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若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將其未出資部分的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東之外的第三方的,應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進行轉讓。
4、解除股東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解除股東資格的處理方式僅適用于未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經公司催告后,該股東為在合理的時間內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可解除其股東資格。
5、向公司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的債務得不到清償的,有權要求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
二、其他股東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三、受讓人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guī)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股東轉讓其股權的,若受讓人對此情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公司及其他股東有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要求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