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股權繼承的性質
股權繼承屬于股權變動的一種形態(tài),但與股權轉讓不同,股權繼承屬于非基于法律行為的股權變動。我國《繼承法》第2條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狈ǘɡ^承的情形下被繼承人的死亡就使得繼承人取得繼承股權的權利,被繼承人的死亡屬于與繼承人的意志無關的事件,所以此時屬于基于事件引起的股權變動。在遺囑繼承的情形下,則必須有立遺囑的單方民事行為和立遺囑人死亡的事件這兩個法律事實才能夠發(fā)生,所以此時屬于基于單方民事行為和事件這一事實構成引發(fā)的股權變動。
二、股權繼承包含股東資格繼承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繼承問題,理論上爭議很大,實踐中做法不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公司法》開始施行,從此,關于股權繼承的法律適用得到統一?!豆痉ā返谄呤鶙l規(guī)定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該項法律條款的規(guī)定,是處理股權繼承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對此條文的理解,我們應當著重于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股權的繼承應包括股東資格?!豆痉ā返谄呤鶙l規(guī)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這就在立法上明確了股東資格的可繼承性。《繼承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已經明確,公民可以繼承的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而《公司法》的規(guī)定,實際上確認的就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公司股權也是“有價證券”的一種,它既包括財產價值,也包括股東人身資格,按照該條的規(guī)定兩者都是可以繼承的。
(二)股權繼承中股東資格的繼承,也可以由公司章程特別約定。按照《公司法》該條的規(guī)定,股東資格原則上可繼承,通過公司章程排除股東資格的繼承是“除外” 情形,有限公司的資合性和人合性特征在股權繼承時表現出一定的矛盾。一方面,如果單純強調資合性,任意由股東的繼承人成為新股東,可能會使股東之間無法和平相處,影響公司經營的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同時還可能導致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超過法定限額;另一方面,如果因為公司的人合性而否定繼承人成為新的股東,也可能對原股東不公平。
以上就是有關股權繼承的性質,股權繼承是否包含股東資格繼承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因股權繼承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是事先咨詢相關的公司法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