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訴訟和解
訴訟和解具有訴訟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并存的兩種法律性質,并賦予訴訟和解以訴訟法上的效力。
(一)訴訟和解之所以能在訴訟中進行,是因為民事訴訟法賦予了當事人和解的訴訟權利,當和解實際地完成于訴訟過程中時,其行為當然具有訴訟行為的性質。對當事人而言,訴訟和解不僅僅是為了平息糾紛和代之以雙方合意形成的新的法律關系,而且也是為了終結訴訟程序。從客觀上看,和解成立意味著原糾紛已經消失,原訴訟標的已不復存在,訴訟也無必要繼續(xù)進行。因此,基于訴訟和解的主觀意圖和客觀效果,民事訴訟法應當確認訴訟和解的訴訟行為性質,并以此為根據(jù),賦予訴訟和解具有終結訴訟的訴訟法上的效力。
(二)訴訟和解制度的立法基礎是民法上的自愿原則和民事訴訟權利的可處分性,和解協(xié)議有民事契約的性質,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合法與否得依民事實體法為審查依據(jù),所以訴訟和解實質上是當事人通過新的氣血變更原有的 實體法律關系,因而具有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
(三)“私法行為說”無法解釋和解協(xié)議可以禁止再訴和可作為執(zhí)行根據(jù)的 效力, “訴訟行為說”無法解釋是提法上的事由可導致協(xié)議無效的問題,因而這兩種學說都由是片面,“兩種性質說”更為合理。基于此,為使訴訟和解與訴訟徹底解決糾紛的宗旨相一致,中國民事訴訟法應當賦予訴訟和解以更高的法律效力。
二、破產和解和訴訟和解的區(qū)別
破產和解,是指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為避免破產清算,而與債權人會議達成以讓步方法了結債務的協(xié)議,協(xié)議經法院認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破產所規(guī)定的和解制度與一般民事訴訟中的調解是不同的:
(一)提出方式的區(qū)別
破產和解只能由債務人提出,其的目的是為了中止破產程序,使債務人進人整頓階段,避免破產,而債權人不能提出和解。民事訴訟中的調解,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和解的要求。
(二)和解內容的區(qū)別
破產和解的內容可以包括減免債務清償?shù)臄?shù)量,延期清償債務的期限以及企業(yè)整頓的事項等。而民事訴訟中的調解的內容主要是關于債務的償還.糾紛的解決等問題。
(三)和解形式的區(qū)別
破產和解是既不是完全由法院裁判,又不是債權人會議和債務人之間自行達成和解即可生效,它必須先經債權人會議原則通過,再由人民法院認可之后方能生效。而在民事訴訟的調解中,只要雙方當事人不違反有關法律,就可以自由和解。
(四)和解效力的區(qū)別
破產和解協(xié)議雖經法院認可,但沒有強制執(zhí)行力,其效力主要表現(xiàn)在中止破產程序,使債務人進入破產整頓階段。如果企業(yè)整頓失敗,就恢復已中斷的破產程序,按法定的程序繼續(xù)破產。債權人不能以法院認可了破產和解協(xié)議,作為向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訴訟的依據(jù),要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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