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轉讓合同一般是一經成立合同就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應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規(guī)定,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也應采取成立生效主義為原則,批準生效主義或者登記生效主義為例外的立法態(tài)度。當然,成立生效主義原則并不排除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依思自治原則,通過法律行為的附款(含條件與期限)控制或者限制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和生效時間。但是,股權轉讓合同所附條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邏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的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與生效同時發(fā)生。
二、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認定
(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限制性規(guī)定。
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不能違反《合同法》也應遵守《公司法》得程序上要求。即,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
轉讓股權的股東應履行通知義務,以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詞,因程序上的瑕疵會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
(二)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錯誤也可導致轉讓合同無效或被撤消。
股份公司的發(fā)起人,在公司成立后的三年內不得將股權轉讓。如果當事人違反此規(guī)定,該轉讓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另外,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行政機關的領導干部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所以,他們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的股東。否則,股權轉讓合同也會被認為無效。
(三)股權中的部分權能為內容的股權轉讓合同是無效的。
股權是因股東地位而享有的社員權,即包括盈余分配等自益權也包含表決權和提起訴訟等公益權。因此,股權是由多種權利組成,但不能分離其中一部分轉讓。
盡管自益權是一種財產性權利,但是股東潛在持有的權利,不能獨立于股東而存在,也不得與股份相分離而轉讓、放棄。
表決權和提起訴訟等公益權更不可以做為單獨買賣的標的。公司進行意思決定關系到股東應承擔的風險和利益。如果允許表決權自由買賣,則公司重大活動的決策,內容和價值取向不可控、沒有預見性,不利于公司的穩(wěn)定。同時,表決權作為公益權,其行使既涉及了股東自身利益,又涉及公司整體利益,如果允許表決權在股份之外自由轉讓,也可能導致在公司持有很少股份甚至根本不持有股份的人操縱公司重大決策,任意擺布公司廣大股東的投資利益,這顯然有違表決權的共益權本質。
三、股權轉讓合同有效的特殊情形
(一)未出資或出資不足以及抽逃出資的股東與他人簽訂的股權轉讓的合同是有效的。
公司成立時,股東未按約定交足出資的,依然有股東資格,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有權處分,但是應承擔出資不足的責任,但不影響其股東地位,其轉讓股權行為有效。出資不到位的股東應承擔的責任是補足出資以及向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東資格的規(guī)定。股東身份的認定,應當以公司登記文件(包括章程、股東名冊等)的記載為依據。
這幾種情況下合同是否有效,關鍵在于出讓人是否對受讓人構成欺詐,以及受讓人是否主張權利,如果出讓人未告之受讓人注冊資本或現有資本的真實情況,出讓人對此也不明知或應知的,受讓人可以以欺詐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
(二)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合同有效且受讓人也可以取得股權。理由如下:
1.履行公司變更登記手續(xù)并不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生效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的強制性規(guī)定。
2.變更登記的意義是一種股權過戶行為,使公司易于確定向公司行使股權的股東,有利于一方在違約時,另一方有權依照變更登記向對方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雙方的責任,而是公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