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質權對出質人之效力
出質人以其擁有的股權出質后,該股權作為債權之擔保物,在其上設有擔保物權,出質人的某些權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質人仍然是股權的擁有者,其股東地位并未發(fā)生變化,故而出質人就出質股權仍享以下權利:
(一)出質股權的表決權。對出質股權的表決權,究竟由誰行使,國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種以法國為代表,認為出質股權的表決權應由出質人行使。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163條第3款規(guī)定,“表決權由作抵押的證券的所有人行使。為此,受質人應其債務人的請求&;按法令確定的條件和期限寄存其抵押股份”。瑞士《民法典》也采此觀點。一種以德國為代表,認為抵押權人不得妨害股東表決權之行使,但應將作為抵押權標的的股份交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銀行或股東的代理人,經該股東之同意代為行使,違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商法》對于出質股權的表決權由誰行使未作明確規(guī)定,但中國有學者據《商法》第207條關于股份出質須轉股票占有之規(guī)定,認為股權為用益權,應由用益權人行使表決權。股權的表決權是股東特有的權利,非持有股東之委托,他人不得代為行使。即使在股權質押期間,也不能例外。中國《擔保法》和《公司法》對此均未作出規(guī)定。但依照中國《擔保法》,股權質押并不以轉移占有為必須,而是以質押登記為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質押登記只是將股權出質的事實加以記載,其目的是限制出質股權的轉讓和以此登記對抗第三人,而不是對股東名冊加以變更。在股東名冊上,股東仍是出質人。據此,可以推斷,出質股權的表決權,應由出質人直接行使。
(三)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在股權的諸多權能中,包含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該權能屬于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是股東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個優(yōu)先權,非股東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權質押期間,該權能仍屬于出質人享有。
(四)余額返還請求權。股權質權實現(xiàn)后,處分出質權的價值在清償債權后尚有剩余的,出質人對質權人有請求返還權。出質人的義務,在股權質押期間,主要為非取得質權人的同意,不得轉讓出質股權。
二、什么是質權實現(xiàn)
股權質權的實現(xiàn)是指股權質權人于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受清償時,處分出質權而使其債權優(yōu)先得到清償。股權質權的實現(xiàn)是質權人所享有的優(yōu)先受償權的落實,是設立股權質權的最終歸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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