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wǎng)傳馬蓉已掏空王寶強公司
王寶強的離婚聲明丟下一顆重磅炸彈,一時間眾說紛紜,而作為經(jīng)管人,此中涉及股權分割與公司治理的部分,頗值得玩味,譬如股權代持、法人代表的風險以及婚姻關系對股權結構的影響。隨著王寶強離婚事件的持續(xù)發(fā)酵,據(jù)傳馬蓉將錢財全部轉移,搬空兩人的合伙公司等報道被傳出。若情況屬實,除道德譴責外,馬蓉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此外,馬、宋難以解釋的一步步動作背后又蘊藏著哪些玄機?
二、王寶強公司股權治理有何啟示
從王寶強著手對公司的股權清理,整個步驟穩(wěn)穩(wěn)當當、脈絡清晰。從王寶強的這一系列動作,如果說離婚聲明是偶發(fā)事件,那也太過巧合。站在公司治理的角度,可以有如下啟示:
(一)謹慎對待股權代持
王寶強于今年3月份著手清理股權之前,在寶億嶸沒有股權,全部交給妻子馬蓉打理。本文認為,除了夫妻信任前提下的股權代持,難有合理解釋。
雖然我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明確認可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但股權代持的風險仍然是顯而易見的:股權代持屬于內部協(xié)議,合同相對性決定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設若馬蓉私自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王寶強將面臨不能以股權代持抗辯轉讓行為的巨大風險。正因如此,王寶強著手的第一步就是還原股權,結束代持。當夫妻信任崩塌,還是工商登記的效力更靠譜。
(二)還原股權本質,股權合作的基礎是資源的投入和產(chǎn)出
如果認為王寶強通過上述一系列股權變更來驅逐妻子馬蓉的股權,我認為是比較狹隘的。事實上,即便離開股權結構,王寶強對寶億嶸的控制權也是無從否認的——股權之外,他控制著公司的資源入口。
經(jīng)常有創(chuàng)業(yè)者咨詢我,如何選擇合作伙伴,我的態(tài)度一直很鮮明:股權架構,從本質上說是股東投入資源形成穩(wěn)定合作,這種資源可以是金錢、人脈、管理能力、知識產(chǎn)權等等。短期資源更適合契約式合作,而股權合作的穩(wěn)定性,取決于股東所投入資源對公司帶來持久的、源源不斷的貢獻。
換言之,股東的位置取決于公司對股東的需求程度,而并不是工商登記完成后萬事大吉。一旦股東的貢獻與其持有的股權不相匹配,也就開始發(fā)生股權結構不穩(wěn)定的風險。
由此,股權結構穩(wěn)定性不在工商登記,而在股東本身資源的均衡?;氐酵鯇殢姷某止蓡栴}:王寶強對公司的控制力從根本上說并非來自工商登記,而是基于公司運營中王寶強所投入資源的核心地位以及不可替代性。換言之,離開寶億嶸,王寶強隨時可以另起爐灶;而離開王寶強,寶億嶸也就淪為了一家空殼。馬蓉的失敗,是股權架構挽救不了的。
這種合作模型告訴我們,對于一家輕資產(chǎn)公司,一定要謹慎判斷股東對公司的投入。資源評估錯位,是絕大多數(shù)公司股權產(chǎn)生糾紛的本質根源。本文曾介入幾起很狗血的股權糾紛:公司在B輪之前,財務投資人的股權比例就占到了50%以上。這樣的公司架構所蘊含的風險是極為巨大的,一旦公司步入良性發(fā)展,公司對核心團隊技術、能力及市場的依賴性遞增,而資本的邊際效益遞減,則必然會發(fā)生核心團隊與投資人的結構性沖突。
(三)靈活運用有限合伙企業(yè)架構,是實現(xiàn)公司控制權的有效方式
自《合伙企業(yè)法》修訂以來,有限合伙獲得了廣泛運用。有限合伙由兩種合伙人構成: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其中LP對合伙企業(yè)無決策權,GP雖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掌控合伙企業(yè)的全部決策權。
說穿了,有限合伙的魅力就在于實現(xiàn)了收益權與決策權的分離:LP保有利潤分配的權利,但拱手讓出決策權;GP對合伙企業(yè)的控制不再與其持股比例相匹配。
正因為如此,有限合伙成為許多公司進行股權設計的極佳形式,它實現(xiàn)了向第三方分配利潤而不讓渡決策權的功能。王寶強充分運用了有限合伙形式,將其他股東的股權全部納入有限合伙成為有限合伙人。由此,其他股東不再持有股權,轉而成為有限合伙的LP,雖然享有利潤分配權,但已沒有決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