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管賠償責任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忠實義務,造成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種民事責任:
(一)民事賠償責任。例如,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lián)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類似的規(guī)定還可見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企業(yè)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一條、《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等。
(二)補充賠償責任。按照《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如果是因為高級管理人員未盡到忠實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該高級管理人員應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該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三)違法收入歸入公司責任。例如,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該條規(guī)定,具有挪用資金等行為的,其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二、公司高管違背忠實義務的刑事責任
關于高管違背忠實義務的刑事責任問題,我國《刑法》專門就上市公司高管的刑事責任作出了規(guī)定。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如果其背信行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可能會觸犯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的規(guī)定,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根據《刑法》的該條規(guī)定,本罪的主體之一為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本罪客觀上表現(xiàn)為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違法行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高級管理人員要構成本罪,須有違背對上市公司忠實義務的背信行為。關于本罪中背信行為的范圍,其主要表現(xiàn)為:
1、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2、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3、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4、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
5、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
6、致使公司發(fā)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7、采用其他方式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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