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2、股權質押的標的物有哪些限制
我國《擔保法》第75條第1項規(guī)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梢姡赊D讓性是對股權可否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遵照《擔保法》第78條第3款,應“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我國《公司法》第35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了明確規(guī)定。參考該條精神,可以認為:
(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3)在第(2)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并且應隕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其次,對股份有限公司,參考《公司法》第147條之精神,可以認為:
a、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設立質權;
b、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內不得設立質權。
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質押,僅指外商投資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為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遵照《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guī)定》:
a、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設立質押,必須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若有一個股東不同意,便不能出質。不同意的股東即使不購買,也不能視為同意出質。
b、投資者用于出質的股份必須是已經實際繳付出資的。
因為我國外商投資企業(yè)法規(guī)定外商投資企業(yè)實行授權資本制,允許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投資者在企業(yè)成立后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或核準的期限繳付出資。所以在外商投資企業(yè)中,股權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經實際繳付出資為前提。
c、除非外方投資者以其全部股權設立質押,外方投資者以股權出質的結果不能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比例低于企業(yè)注冊資本的 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東以其擁有的本公司的股權出質,對此,有些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是允許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條、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的規(guī)定即是適例。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guī)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蛾P于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變更的若干規(guī)定》第6條規(guī)定,“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yè)”。可見,我國法律絕對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本公司。
3、股權質押如何成立
股權質押的設立以當事人合意并簽訂質押合同而設立。
(1)股權質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國《擔保法》第64條規(guī)定,“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钡?8條第1款規(guī)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笨梢姡谖覈?,股權質押只能以書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設立。
(2)股權質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即質權的成立,不僅需要當事人訂立契約,而且以交付標的物為必備條件?!稉7ā凡晒善辟|押的登記為股票質押成立的必備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轉移占有。
(3)股權質權成立的公示
關于質權成立的公示效力,在立法上有兩種主張:其一,成立要件主義或有效要件主義,即將公示方法作為質權的成立、發(fā)生對抗第三人效力的必須具備條件。德國民法采用這種主張,臺灣民法亦同。其二,對抗要件主義,即質權只須當事人合意即發(fā)生效力,但只有公示,才可以發(fā)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日本民法采用這一主張。股權質權的公示形式,以股份出質的,多采用以股票交付的方式;以出資額出質的,則以在股東名簿上進行登記為之。
進行股權質押最好是要在專業(y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以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