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隱名股東股份比例問題
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注冊資本1000萬,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股東A認繳出資500,實繳出資250萬,實際情況為,股東A是代持人,實際出資人為B、C、D、E、F,每人實際出資50萬。后來未繳出資一直沒有人來出,3年后,公司做了減資,減資250萬。問題:公司成立時隱名股東B、C、D、E、F的股份比例是多少? 2、3年后才做減資不符合公司法的規(guī)定,是否是公司上市的實質性障礙?
(一)在股份公司成立時B、C、D、E、F的股份比例按照其與A簽訂的代持協議約定的股份比例確定,但鑒于股份公司成立后B、C、D、E、F實繳出資均為50萬,一直未補繳并且股份公司在三年后做了減資,所以其股份比例均為其實繳的出資占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實繳資本的比例。
(二)減資后如果實收資本和注冊資本一致,未被工商行政部門處罰,運行一段時間后則不會構成上市的障礙。
二、隱名股東的資格認定及其類別
(一)隱名股東的資格認定
在公司法領域,股東資格認定具有基礎性的作用,是其他一切法律關系產生和變更的前置性條件。由于公司立法上的諸多限制、公司運作的不盡規(guī)范以及經濟文化因素的影響,在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的隱名投資者。一旦發(fā)生糾紛,這些隱名投資者的股東資格如何認定就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
(二)隱名股東的內涵及其類別
隱名股東又稱匿名股東,是相對于顯名股東或名義股東的一種概念,具體是指沒有將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稱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者工商登記材料之中,而是以他人名義履行出資義務的實際出資者。
經濟活動中,隱名股東的情況較為復雜。在學理上,按照不同的標準,隱名股東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根據隱名股東在公司中行使權力的狀況,隱名股東可以分為完全隱名股東和不完全隱名股東;根據隱名出資者的目的和理由,可以分為法律規(guī)避型隱名股東和非法律規(guī)避型隱名股東;根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是否簽訂協議,可以分為協議型隱名股東和非協議型隱名股東。
以上就是隱名股東股份比例問題,隱名股東的資格認定及其類別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