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軻私自股權變更
張靚穎與男友馮軻將于11月8日在意大利結婚的消息前一天才剛被馮軻本人證實,今日,就有媒體報道遠在成都的張靚穎母親張桂英女士發(fā)布了一封致社會公眾的公開信。手寫信中張桂英指稱馮軻曾經欺騙張靚穎當了“小三”,并且侵吞張靚穎和她在公司的股份,認為馮軻不是一個可以把女兒托付終身的男人,并反對這樁婚事。關于股權變更牽涉到的法律問題,也專程電話咨詢了專業(yè)律師易勝華律師,對方表示,如果建立在公開信所寫的內容屬實的前提,這樣的股權變更確實涉嫌違法操作,如果持有股權者未簽署任何“由第三方代理行使股東權益”的協議,即股權變更必須由本人出面進行且簽字;而即使有代理協議,也需要口頭通知股權持有者。
談股權變更對股權轉讓效力的影響
面對復雜的股權問題,股權變更究竟對股權轉讓的效力有多大影響呢?
首先需要明確合同效力的判斷規(guī)則。在我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在合同效力的判斷上采納了多層次的效力判斷標準,如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等。不同的評價結果能夠在最大限度內實現合同行為中私法自治與國家強制的完美結合。新的合同法對我國的社會現實影響深刻。新的合同法確立了合同有效優(yōu)先的原則。合同的效力判斷有其自身的判斷標準。合同的效力首先應依據合同效力的自身規(guī)則進行判斷。關于登記手續(xù)與合同效力關系的判斷規(guī)則,合同法借用刑法上“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的表述方式,實行“不生效法定”和“推定生效”的規(guī)則。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雖規(guī)定應進行登記但并未規(guī)定未經登記不生效的,則雖未經登記,合同仍發(fā)生效力。只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登記為合同生效要件的情況下,才可將登記與效力掛鉤,這充分體現了國家對私人利益的尊重。依據上述規(guī)則,我國的公司立法并未規(guī)定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行為生效的要件,也未規(guī)定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則轉讓行為無效,因此,股權變更登記與股權轉讓行為的效力無關。
其次需要明確了解股權變更登記與股權轉讓。在我國,根據《公司法》第64條的規(guī)定,公司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處罰。公司登記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是管理機關對未辦理變更登記進行行政法上相應責任追究的處理行為,它并不意味著轉讓行為無效。由此可見,在股權轉讓中的股權變更登記,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轉移權利應進行登記,這種登記在性質上屬于宣示性登記,其僅僅在于公示權利,而不在于決定合同的效力。它主要起證據作用,使得公司有關登記事項具有公示性和外觀性,并進而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并不會導致商事行為無效,而且,股權變更登記只是股權轉讓合同履行中的事項,不辦理股權轉讓登記也只是不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的問題。對于股權轉讓的雙方而言,股權變更登記并不必然影響股權轉讓的實際發(fā)生。
所以在處理股權糾紛相關事宜時,應當向專業(yè)律師尋求幫助,以免造成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