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權利損害救濟
股東權利受到侵害有兩種原因,一是股東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比如公司拒絕向股東提供相關文件的查閱;二是通過損害公司的利益,間接損害股東的利益,比如有人侵害了公司的商標權,而公司有關機構和人員怠于代表公司提起訴訟,這時股東有權為了維護公司的利益,直接代替公司提起訴訟。前者就是直接訴訟,后者就是派生訴訟。
二、如何理解直接訴訟
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公司法規(guī)定,在以下情況下,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原告為股東,被告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撤銷會議決議之訴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提起撤銷會議決議之訴,原告是股東,被告是公司,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如果股東不愿意或者不能提供擔保,該訴訟就不能被受理。如果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經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二)董事及高管人員責任之訴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
在此類訴訟中,原告為股東,被告為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查閱權行使不能之訴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jiān)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p>
此類訴訟中,被告為公司,公司說明的理由是否正當,應當由人民法院來審查。
(四)異議股東股份回購之訴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議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
(五)解散公司之訴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p>
此規(guī)定為打破常見的公司僵局現象提供了一條法律途徑。因為特別是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于股東數量較少,公司僵局的情形很常見。公司的發(fā)起人,特別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發(fā)起人之間常常存在親戚朋友的關系。在設立公司時,各方關系都很好,但是隨著公司的運營,由于利益之爭和經營理念差異等問題,往往會出現很多矛盾,公司就會陷入無法經營的狀態(tài),也就是公司僵局狀態(tài)。出現這種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使得股東要么相互妥協達成一致,要么解散公司。
關于可申請公司解散的情況,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的規(guī)定:“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情形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xù)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到達法定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fā)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未進行清算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關于解散公司案件的處理,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五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xù),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繼續(xù)存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p>
以上就是股東權利損害救濟,如何理解直接訴訟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