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混淆不清而發(fā)生的糾紛
資產并購是并購人與資產所在的公司之間的就購買資產達成的協(xié)議,而股權并購是并購人就被并購的公司的股東,就該公司的股權轉讓達成協(xié)議,從而轉移股權的所有權的協(xié)議。實踐中,企業(yè)在收購別的企業(yè)的時候,以為公司的資產就是股東的資產,所以先和對方的股東就主要資產購買達成了協(xié)議,然后,再談定一個價格把公司的股權轉讓過來。
1、這里就發(fā)生了明顯的矛盾,公司的資產是公司所有,其權利人只能是公司本身,而不是公司的股東,股東處置這些資產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然后由公司來簽署,但是不意味著公司的資產就是股東的資產,因為法律上,股東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公司本身也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不能混淆對待。
2、而且資產并購后,公司只剩一個空殼,一般會要求其禁止與原公司同業(yè)經營,甚至要求其履行清算程序注銷。而有些并購把資產并購和股權并購混為一談,在資產并購完成后,又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這樣就給自己帶來了巨大的風險。其一,公司的資產被并購后,公司已經沒有存在價值,繼續(xù)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只能讓被并購的公司的一些隱藏的債務都由自己承擔下來,使并購的成本大幅增加。其二、股權并購就包括了通過控制公司來控制全部資產,再簽訂資產并購協(xié)議,就是一個重復計價的過程,實際上造成了重大的誤解。
二、股權轉讓協(xié)議沒有股東會的批準
股權轉讓,在多個股東并存的情況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批準轉讓,必須半數以上的股權同意轉讓方為有效。但是,經常股權轉讓的雙方不履行這個手續(xù),結果簽訂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給過戶,而即使過戶了,其他股東提出異議的時候,也可能被法院宣告無效,因此造成購買了股權,也投了資,結果卻被判股權轉讓無效。
三、沒有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
這種情況是和上述糾紛關聯的,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原股東對外轉讓的股權。在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后,沒有通知其他股東,也沒有就轉讓進行股東會的表決同意,在股權轉讓完成后,其他股東可以以未能行使股權的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要求確認轉讓無效,這種情況,很可能導致股權轉讓無效,或者受讓人不得不再支付額外的錢來賠償該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