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股東出資規(guī)定非常嚴格,要求交足實繳出資并不得抽回出資.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糾紛主要有:
一、股東虛報出資額,有關驗資單位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使不符合條件的“公司”得以登記;
二、先出資后抽逃,公司發(fā)起人在設立時,通過借款等方式籌措資金劃到驗資帳戶上,一旦完成驗資后,即以各種形式將資本進行抽逃。
這樣的公司實際資產與注冊資本相距甚遠,在經營活動中往往嚴重危害相對當事人.如果引起訴訟,經常發(fā)生債權人即使獲得勝訴,也無法實際執(zhí)行到位,其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切實的保護。
針對注冊資本不實的情況,有以下防范對策:
一、追究驗資單位虛假驗資的責任。
人民法院《關于驗資單位對多個案件債權人損失應如何承擔責任的批復》規(guī)定“金融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出具不實的驗資報告或者虛假的資金證明,公司資不抵債的,該驗資單位應當對公司債務在驗資報告不實部分或者虛假資金證明金額以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睂徟袑嵺`中出現的此類情形,應當追加驗資單位為共同被告,判決其連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懲戒虛假驗資行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二、虛報注冊資金或抽逃出資,追究股東和發(fā)起人的連帶填補責任。
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和發(fā)起人對出資應負連帶填補責任,當股東未交足出資或抽逃出資,致使公司實收資本低于應受股本時,其他股東或發(fā)起人應負連帶認繳責任,而且當實物,無形資產估價過高時,股東和發(fā)起人也應承擔連帶填補責任。
三、人格否認,追究股東無限責任。
如果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致使公司實有資本低于法定注冊資本的,可以依據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可以請求法院個案人格否認,追究公司股東的無限責任。